记2016第一次出庭

20160214日,西洋情人节,新年上班第一天,本来应该是很开心的一天,偏偏在这一天收到了一张民事诉讼的传票,20160218日开庭。

话说这是2015年的一起仲裁案件,原告是我公司一子公司的员工,兜兜转转在公司工作将近9年,也算是老员工,但是由于做事过程中手脚不干净,于2014年年底被公司辞退,2015年,员工几次三番给公司领导打电话,要求再给一次工作机会,出于对员工的情感以及公司宽容文化的宣扬,20155月份,允许该员工入职我们总公司。

20157月份,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顺利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58月份,该员工到我公司注册地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我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经过两次仲裁,最终裁决驳回该员工全部仲裁请求。

后该员工又向我司注册地址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追加前面提到的子公司为第二被告。

然后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话说我是2016111日入职现在的公司的,所以对前面的仲裁案件的前因后果,并没有详细的了解,也是接到传票以后才开始着手了解此事。

对于这起案件,我有一些观点,如下: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该员工是20155月份起与我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20155月份之前,该员工并未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并不存在前面提到的违法解除,因为根本不存在。

这也是仲裁阶段我公司答辩的关键点。因其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没有办法证明与我们总公司的劳动关系,所以,最终仲裁驳回其全部请求。

2.民事诉讼阶段,该员工追加子公司为第二被告是否合乎法定程序?

根据流程,仲裁阶段的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裁决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故该员工向提起了民事诉讼,但前面仲裁阶段的被告主体仅为我们的总公司,故我方认为,追加子公司为第二被告并不合乎法定程序。

3.民事诉讼提起对子公司的的诉讼,应该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该员工对子公司的民事诉讼前应该现在子公司的注册地先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结束以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上升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阶段,且应该在该子公司的注册地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我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以上是我对这次案件的一点看法,也不知是否正确,希望能够得到专家的一些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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