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V课第9课】坏人有那么多吗?

昨晚看到最后一个坑提到的那么多损招时,很有“瞠目结舌”之感,估计就是小女所在单位太小,遇到的“坏人”太少,不禁就有“坏人有那么多吗?”之感。是为文题。

刚才重新仔细阅读了下课件,发现本单位劳动合同中的“坑”还真不少。值得庆幸的是,单位成立十来年,还未因为这些坑中过招。感谢段律师,简直是及时雨。我们赶紧未雨绸缪起来……下面谈谈这些年我们单位实务操作的那些坑儿。

第一,我司未占的坑:它们是二(我们的主体特别明确就是本单位)、五(聘任期限,公司一般职务聘任是一年一聘,合同则为三年一签。涉及到三号坑,后续谈)、六(薪酬制度把这些坑都给填好了)、七(厦门地区社保险种都统一,没得选择,基数单位都按照惯例给定,与薪酬制度相关。)、九(该坑里我们本身有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十、十四(合同没体现,制度体现并公告公示也下发到各个部门。)。

第二,我司占的坑:一号坑中我们员工分类太简单,只以一线和后勤为界。必须果断采取改进措施,把这坑填得满满的;三号坑中我们合同期限都为三年。可能也因为单位有一定特殊性,一线的很多关系户,流动性也不是太大。反倒是技术类员工离职率较高。这与我们的福利待遇有关。这种坑要填,还需时日;四号坑的工作地点,段律师的建议,我们会坚决马上执行;八号坑目前对策不足,因为员工都消失了,我们也找不到,找谁赔偿呢?十一号坑之前已建议过专员要这么操作,但是单位基于以前未出现纠纷,也为了省那么点费用为由,也暂时未采取措施;十二号坑从字面来看,明显那些微商就不算兼职了吧?这个算为严重违规的建议在制度中体现完全可以有。但是有些兼职是比较隐秘的,也不好界定;十三号坑,我们未明确规定(纸质),但是单位经营层与股东方达成协议,双方员工离职三年内不得到对方入职;十五号坑则可以从上一课建议中进行改进;十六号坑中那些为获得二倍工资的“损招”看得我“惊心动魄”,虽然我们都没有这样的现象,但是要重视“预防”,这样方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但愿世上坏人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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