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时年休假如未休完怎么办?

【问题提出】

员工辞职发现当年年假没有休完,企业该如何处理?

【问题诊断】

依据20081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员工休年假是法定权利。

对于员工辞职发现当年年假没有休完,企业应本着人性化的原则来处理,最好的方式一是可以让员工在辞职期间做好交接安排的同时可非连续性休假,二是未休完年假折合薪酬待遇发给员工(这种方式需要员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案例介绍】

刘女士入职某高科技公司,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后转正,工作1年半以后刘女士提出辞职(按照公司规定刘女士有休假权),要求先休完年假再离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员工离职年假自动放弃为由,不给刘女士任何经济补偿或者休假。刘女士认为公司规定不合理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目前,我们国家对年休假的规定主要是20081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2008918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剩余年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企业可通过剩余年假薪酬补偿或者让刘女士在离职前休完年假的方式,也就是公司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日之前公司可安排其休假,然后再解除劳动关系。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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