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很重要么?

员工两次入职同一公司,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王某入职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一年后离职,到新公司工作4个月后又回到此软件公司工作,第二次入职时未签署入职登记表,仅签署了劳动合同,8个月后,因王某无故与直接领导发生争执,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公司同意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某多次向软件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应为2.5个月的工资,软件公司不同意支付,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软件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王某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两份合同签署的时间间隔5个月,软件公司主张王某曾经离职一次,第二次在岗期间未满12个月,但是软件公司并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王某称软件公司要求其签署两份劳动合同,不知是何原因,其在软件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二年,依照法律规定,应为两个半个月的工资,因为软件公司无王某离职的证据,也无王某再次入职的证据,因此审理机关采信袁某的主张,支持了两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软件公司有无证据证明王某离职后又再次入职同一公司,因为软件公司既无王某离职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王某第二次入职的时间,只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律师手把手】

    上述案例中,软件公司败诉的最大原因在于袁某第一次离职与第二次入职均未办理相应的离职、入职手续,没有辞职信、离职交接单,更无《入职登记表》用以证明其主张,可见《入职登记表》的重要性。

    1.入职登记表的内容应该详细具体,包含与入职员工有关的所有信息,比如个人身份信息、学历、通讯地址、工作经历等,如果单位明示了该内容将会影响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员工,如果发现员工填写的内容虚假,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入职登记表中的所有信息均应由本人填写,并在表中设置承诺条款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3.每一项劳动者需要填写的内容均不能忽略,都有各自的用途,比如个人信息部分,包括学历、年龄等,方便用人单位核查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通讯地址便于用人单位确定文件的快递地址,工作经历,便于用人单位做背景调查,避免诉讼风险。


     >>>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人力资源风险控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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