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需及时,一年仲裁时效不能超

劳动者维权需及时,一年仲裁时效不能超

如果给他人借钱,应当在还款期满后两年内要求还款并保留催收证据,否则可能将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无法追回欠款。

但是,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维权时的时效较为特殊,即“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将因仲裁时效届满导致无法维权。

 

【案例索引】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1民终911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尹某于20123月入职识代公司工作。双方于2012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尹某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试用期满后劳动报酬总额为5132/月。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尹某在职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否则识代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尹某于20131018日设立柏朗德公司,尹某持股95%,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1215日,识代公司以尹某“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为由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6421日,尹某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识代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拖欠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办理档案转移给尹某造成的损失等共计566417.26元。

 

【判决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尹某诉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以尹某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

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尹某20123月入职识代公司,20141215日,识代公司向尹某邮寄送达了“尹某同志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尹某收到该通知后,若认为其权利被侵害,尹某应在一年内申请仲裁。但是尹某于2016414日才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

而尹某主张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仲裁时效中断的理由能够成立。

【律师观点】                    

1、      1、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应当在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否则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失去维权的机会;

2、      2、特别注意,劳动争议维权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与普通民事维权的二年诉讼时效不同;

3、      3、如果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将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      4、如果有导致时效中断发生的事由,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建议以EMS向用人单位发出维权通知,在快递单据“内件品名”一栏注明所寄送的文件名称,并保留EMS的快递单据。否则,即使有中断事实,也可能因没有证据证明而导致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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