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指南—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与上下班途中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前言

工伤问题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常见难题之一,无论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需要掌握工伤防范和处理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决定在公众号推出全面介绍工伤防范和处理的指南合辑,以便企业和员工有更加清晰和有效的指导。

 

工伤认定与不予认定的情形
工伤认定的情形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第二类是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司法实务中的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伤亡认定为工伤需具备如下要素,缺一不可。

 

1.“上下途中”需要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例如:上下班接送孩子、下班后买菜属于上述的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果在上述路径中遭受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属于工伤,同时必须要有交管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职工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另外,上下班接送孩子、下班后买菜中途遭遇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例如(不论自身原因还是非自身原因)不慎滑倒、被人打伤、被砸伤等,不能算作工伤。

 

常见情况:晚上加班后下班回去途中,员工在换乘时因地铁站地板砖上喷有消毒水,踩到地板砖上的消毒水滑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在地铁站换乘过程中,搭乘的自动扶梯突然逆行,致使其摔倒受伤;上下班期间,因路边施工导致摔伤等情况均不属于工伤。

 

在下班回家途中,员工骑电动车撞到停在路边的泥头车,造成头部受伤,交警队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载明为双方各有50%责任。该情况属于工伤,该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2.“上下途中”需要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以上情况均属于合理时间。

在此我们需要区分“迟到、早退”、“旷工”以及“合理滞留”

(1)迟到、早退虽然违反公司规章及考勤制度,但不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不能认定工伤情形的排除性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即便职工迟到、早退,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不负主要责任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属于旷工,需要举证证明职工存在旷工的事实。如果员工确实是旷工,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即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单位就要承担败诉风险,也即职工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例子:提前3小时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号:(2019)粤行申3551号

裁判要旨:……不存在请假经公司批准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跟同事做好交接后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并且A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下班时间尚有约3个小时,B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A是合理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认定A因交通事故受伤之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例子:打上班卡后私自外出回公司途中被撞身亡是工伤吗?

案号:(2017)苏行申725号

裁判要旨: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在行政程序中对公司职工的询问笔录、A于事故发生当日的单位考勤卡等证据,能够认定A系公司员工,其于2015年6月17日7时02分打卡上班后又因私事外出,在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A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并无不当。

(3)加班、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避雨等情况属于合理时间。

例子:下班遇上大暴雨在职工宿舍里避雨5小时回家时出车祸受伤。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当日17时14分打卡下班,至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这段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经查明,当日小王下班后,因天气原因到职工宿舍避雨,22时10分左右离开宿舍回家,符合常理,应属在下班合理时间内。

3.伤亡需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致。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4.事故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综上,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证据,除判定双方责任外,还能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证明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以利于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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