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15):学好逻辑学,可以帮助你解决很多问题。


有本书很好,叫《简单的逻辑学》,书中说道:管理的基石是逻辑。真可谓一语道出了学会和学好逻辑学的重要性。

我不说如何学习逻辑学和掌握逻辑学,我只说没有学会和没有掌握好逻辑学,会给我们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公司可以向员工要回中奖的红包吗?》(以下简称案例)

 

老师,我有一事请教你。我公司年后有一新进员工离职,他入职到离职一个月都不到,但是入职第二周参加了我们公司组织的年会,还幸运地抽中了头奖,得了一个一万多元的红包。老板觉得他没有通过试用期就离职,不该获得中奖的机会,要求人事部通知他归还年会中奖的一万多元的红包。但是他不肯,而且走的时候并没有将手头的工作交接清楚就离职了。

第二,劳动合同他没签,是他自己一拖再拖不肯签。临走都没签过劳动合同。关于他的工资跟劳动手册,我想等他来办理交接手续清楚后再给他。

第三,我可不可以把他的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给他呢?

第四,老板一定要我去要回那个一万多元的红包,那么,我应该怎么去妥善处理这件事情呢?

总之,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事该如何处理才能更加妥善呢?

 

现在,我们一起来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该公司的人事部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有漏洞,操作程序上出错,导致对新员工的管理失控。(我在第一本书中已经很清晰地告知:入职手续怎么做?入职培训怎么做?离职手续怎么做?对照一下,就知道基础工作不熟练而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漏洞)。

二是,公司层面(包括老板及管理者)的出尔反尔,不守信是错误的。当初制定的抽奖游戏规则是:谁被抽中的谁就得奖,而并没有说试用期的新员工不能参与抽奖活动,也没说新员工抽中了也是无效,并且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预防和避免试用期的员工中奖。

三是,假如当初有规定:试用期的不能参加抽奖游戏,那么,发抽奖券给试用期的新员工,显然是有悖于公司意愿的,心里想的和实际操作的不是一个逻辑。

四是,拿着抽奖(券)权力的员工,果然抽中得了大奖,而且还兑现了奖金额。却又反手不认可他的中奖权力,要收回他的权力(奖金额)?岂不是自相矛盾?

五是,逻辑判断出错。发给员工抽奖券,尽管中奖概率很低,但是,不能说一定不会中奖。而是包括试用期新员工在内都有可能中奖,且也很有可能中得大奖。

六是,如果该公司一定要避开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中奖的可能性,就应该在事前进行预防性的计划设计和落实:

 发布关于年终抽奖活动的通知规定。

 根据规定,试用期员工只能参与年会活动,但不能参与抽奖活动项目,不过每个试用期新员工有阳光普照奖

 做好试用期新员工的安抚工作,鼓励他们尽快通过试用期考核,顺利转正,参加下一年度的抽奖活动。

只有事前的计划和设计、事中的布置和策划,才有事后的断定:因试用期新员工不在抽奖活动的人员范围内,绝对不可能抽中大奖的。这样的逻辑关系就成立了。

事件发生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还在延续逻辑错误思维,说如何操作妥当?试想一下,即便是这位试用期新员工不要工资了,他也赚到了,因为有那个一万多元的大奖,已经远远超出了他的试用期的工资收入。

七是,公司能否按照最低工资计算离职月工资,那也不是你们公司想怎么算就怎么算的。从《案例》里面说的,我可以分析出面试时约定的工资不会是最低工资标准(不然,这位管理者不会这么问)。那么,公司如今要以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离职月工资,是不是又不守信了?如果公司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五依据为前提,更改了当时面试时口头承诺的约定,若是该新员工提请仲裁,公司也是必输无疑(按这个岗位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是,还要扣留他的劳动手册?请问:能扣留吗?又能扣留多久?首先,法律法规就不支持你公司扣留任何劳动者资料。其次,是因为他不归还中大奖的红包就可以扣留?岂不是小孩过家家那样出尔反尔?你公司的提议,那位试用期新员工会听吗?想一想,谁主动?公司能赢回吗?

从上述对于《案例》的分析来看,整个《案例》本身并没有很难操作的地方,也不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件。我们只要把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操作做熟练,不出现管理思维上的预防和计划性的漏洞,那么,这一类的事件是完全可以在事前计划好和控制住的。

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能力强,表现在事前的计划预防性强。这就要依靠自己的管理逻辑思维缜密,越是缜密,就越没有漏洞可钻。而不要寄托在员工听话、服从、好管理,更不能基于在事后,发现不利于企业的,立马翻脸不认和采取强词夺理的权力压制方式。尤其发生了严重违背法律的事件,采取任何权力压制方式和手段,都是徒劳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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