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微博热搜话题“女员工试用期坦诚怀孕被辞退”

4月18日晚,一个热搜话题腾空而出“试用期坦诚怀孕被辞退”,短时间内引发了近2亿的阅读量,关注讨论程度不亚于明星的花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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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话题,身为两个角色的我冒出了截然不同的想法。

作为女性,我很同情女员工的遭遇,意外怀孕,满怀诚意与诚信的在试用期内告知老板,得到的结局却是被辞退。职场对于女性的“残酷”无处不在啊!

作为企业hr,我又理解公司的做法,对于在选人时的失策表示遗憾。公司从不养闲人,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工作环境下,新招一名员工,是为了填补岗位空缺。

新入职的你,还处于入职培训磨合阶段,本想好好培养你在岗位上发光发热,不料,却意外怀孕,即将面临着孕期产期哺乳期,你叫公司的工作该如何推行下去?

热搜一出,我预想舆论会形成两派,一派声讨无良企业剥夺女员工生育权违法辞退,另一派支持企业的做法,试用期内被劝退一点毛病都没。然而,结果出人意料,网友几乎一边倒企业方,认为试用期内劝退女员工人之常情,很多网友还纷纷表示,假如自己是老板,也不会留这名女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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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不去评判价值观的对错,不去做道德绑架。毕竟,现在的社会,不是方就是圆的事情越来越少,很多事情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每个人的价值观不一样,得到的是非对错自然也不同。


于法,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一旦怀孕,就被劳动法归到了三期员工,依法享有各种权益,比如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给与特殊照顾,不得安排夜班等,更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女员工一告一个准。

对于三期员工,劳动法规定有一些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合法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三期女工

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三期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到新闻中的王女士,她处于试用期内,一旦有以上6条行为中的一条,企业都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假设,王女士在试用期内被企业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她与企业已达成协商一致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此事已不关乎后续的劳动仲裁了。


于情,女性在职场的平等就业权在哪?

前几日,一个hr群里讨论,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晋升时不考虑女员工?很多企业在做后备力量培养时,会排除掉很多能力还不错的女性,理由是他们的精力要花在家庭孩子身上,重点培养意义不大。

是的,在标榜着平等就业的职场中,女性的生存环境要艰难的多。在求职时,结婚生娃是企业选人的一道隐形坎;想要加薪升职,她们得比男性付出更多的努力来证明自己的实力;想晋级到企业高管队伍,她们不得不让家庭妥协于事业。

这世道,两全其美的事太少,家庭和事业哪有什么绝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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