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劳动者拒签空白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付二倍工资?

 

案例分析:劳动者拒签空白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付二倍工资?

 

 

  

01

实践案例

 

陈某于2021年3月17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张贴、安装工作,双方约定每周上六休一,头两个月薪资5500元/月,公司自2021年5月开始为陈某缴纳社保,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4月至12月的每月中旬,公司分别向陈某转账交付2567元、5485元、5485元、5970元、5970元、5970元、6940元、5970元、8596元。

 

陈某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1062元,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陈某支付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44842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某广告公司认为:

陈某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搬迁及人事变动,导致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转账工资,在发现陈某的劳动合同遗失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人事都与陈某沟通过,向陈某提供空白的劳动合同,陈某拒绝补签。故判令无需向陈某支付4月17日至11月30日的双倍工资。

 

陈某认为:

公司所述的合同丢失非事实。双方之间的确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向原人事询问,原人事明确其当时并未办过员工合同。公司曾于2021年10月底向其交付空白劳动合同(无合同期限、岗位、基本工资等相关内容)要求其填写被拒。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分析:劳动者拒签空白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付二倍工资?

 

 

 

02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广告公司2021年3月17日入职后,公司、陈某之间有无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双方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保管不善遗失,其要求陈某补签被拒;陈某认为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拒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归责于其。

 

 

关于双方有无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某广告公司提供的录音仅显示公司询问为何无陈某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新人事曾向陈某提交空白劳动合同要求陈某补签被拒,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曾与陈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而陈某提供的其与公司前人事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公司前人事确认未组织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综上,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保管不善丢失的意见,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碍难采信。

 

 

关于公司要求与陈某补签劳动合同遭拒,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方认定问题。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综合本案案情,录音资料和陈某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照片均显示,公司要求陈某在其提供的未明确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基本工资等内容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陈某为此拒绝,公司的上述要求陈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悖,陈某拒签并无不当,相应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由公司自负。

 

综上,陈某2021年3月17日入职后,公司未能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书认定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为44842元,陈某并无异议,该金额与工资发放情况并不相悖,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陈某否认的情况下,仅依公司一审中的陈述,不能证明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认定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公司的陈述与微信聊天、录音反映的情况,不足以证明公司在2021年5月欲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将空白劳动合同模板交给陈某的行为,也不足以证明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义务。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经核算后,按陈某的主张认定公司向陈某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分析:劳动者拒签空白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付二倍工资?

 

 

 

案号:(2022)苏05民终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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