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考核为最低档,公司下调工资为何违法? 2023-07-20 00:20:00 • 职业百科 • 作者:网友投稿 公司基于用工管理权可以制定员工绩效考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来调整员工的薪资水平、职级等。那么为何公司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了考核并且有相应的记录,依据考核结果下调了其薪资却被法院判决违法呢? 经典案例 2018年7月23日甲到A公司报到。并于当日签订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共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667元,工资的增减及奖金等的发放A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规章制度其中一条规定考核70-80分为“一般”,0-70分为“需改善”,“需改善”对应结果为工资下调整不低于15%。 2020年度甲绩效考核总分75.46分,却被公司认定为“需改善”,A公司在2021年5月1日起将甲的工资由30,667元调整为26,067元。甲对考核结果不认可,根据规定自己的考核分数应该在“一般”档。A公司称最终的考核等级是按甲在考核组中的排名、部门排名以及领导的综合考虑认定的。 2021年6月18日A公司又书面通知甲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2日期满,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7月22日为甲办理了退工手续。甲称劳动合同是报到当天7月23日签订,合同约定的开始日期是8月1日。到期应为7月31日,而非按报到那天起算的7月22日,A公司7月22日办理退工手续属于违法解除。于是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13,800元,仲裁委支持了甲,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31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另外,A公司未根据已有的制度确定劳动者的考核等级,而以排名及领导综合认定来确定,无制度依据;并且将甲的考核结果认定为“需改善”更缺乏合理性,所以A公司需要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共计105587.45元。 风险提示 公司在制定了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执行制度,对员工的考核结果评定要以制度规定为准。A公司在有制度和评定标准情况下,理应根据考核评分确定员工的考核等级,但其却以所谓结合排名及领导的综合考虑认定考核结果,既无制度依据也无合理性,因此,公司需要承担以考核结果调整员工薪资而导致的差额。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如何避免绩效考核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在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考核结果的判定标准 绩效考核制度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据此管理员工的依据。除了要规定考核的具体项目、时间、每个等级的标准,还要确定员工最终的考核结果,是根据考核的项目分数直接判定,还是需要综合其他因素,亦或是需要上级的综合考量。无论属于何种,都需要在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如未规定,对员工的薪资职级等调整则无制度依据。就像A公司未在制度中规定考核结果以领导的综合考虑为准,但却以其为标准认定员工考核结果,无制度依据是不合理的。 2、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后,公司需要严格执行。根据制度中的考核项目、考核时间、考核流程等对员工进行考核。依据员工真实的考核情况判定考核结果,不可随意更改,考核结果由员工确认。对于考核的各个节点都需要留存考核记录,避免发生争议无法举证考核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3、发现考核流程不规范应及时补正 当员工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时,公司应及时与员工沟通,核查是考核流程不规范导致的异议还是考核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发现是考核过程不规范造成的异议,公司需及时补正,重新对员工进行考核;如是制度存在较大问题,公司需及时修改完善考核制度。如仅仅是员工不接受考核结果,公司可基于用工自主权直接调整其薪资职级等。 龙华富士康招聘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fskzzw.com/c/39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