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人社局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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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女职工休产假不得按基本工资发薪









02
女职工怀孕应该怎么放假?
一、产检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二、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海南省就有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三、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具体可查看下表:


四、流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 女职工怀孕未满个4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所以如果女性职工流产的,那么一般可以享受半个月的产假,最长四十二天。
03
产假工资应该怎么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另规定,符合生育法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产假外,女方还可以享受30天生育假。
那么实践中,企业该如何依法支付员工产假期间工资?
一、产假工资怎么支付?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班班提醒: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二、生育津贴申领规则是什么?

来源: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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