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与HR管理的有效结合
在企业当中,合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人力资源管理则是与合规紧密结合的工作。如何推进合规与刷管理的结合?规避劳动风险,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打造被高度认可的企业文化。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HR从业者都知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工作人员必须了解的,基础性的法律,是推行员工关系管理的基础的基础,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笔者就自身的工作经验浅谈。为方便论述,从传统六大模块入手,就合规与HR管理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有效的结合起来。
一、入职管理
1、决定录用与offer发放
经过简历初筛、笔试,面试等环节,用人单位做出录用选择,通常会以邮件形式发放offer,这是一个重要的行动标志,表明企业希望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Offer需载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入职时间、要求携带入职的材料包括、证件、体检报告等。社会招聘,劳动者还应携带上家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加盖原单位公章。
Offer从法律上来讲是要约,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亦可选择不接受。如接受邀约,单位通常是要求劳动者将邮箱内的offer打印出来。亲笔签名捺印之后回传。企业收到后,即表明双方达成了一致。将进入正式的入职环节。如劳动者接受要约,而未按约定入职,则需要看Offer中用人单位是否约定了违约金,若有,劳动者需给付。用人单位HR需妥善保管offer。
2、正式入职
入职是用人单位HR管理非常关键的部分。入口的规范是日后规避和杜绝劳动风险的第一道关。按照offer中约定的事项劳动者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等。个别有要求的行业(如食品行业)。则还需要办理健康证。HR应核验证件的真伪,将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退还原件,将复印件记入员工档案内。员工档案一人一档,建档立卡,妥善保管。
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一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载明员工岗位、合同期限、试用期、试用期薪资标准、转正薪资标准、工时制度、劳动保护等内容。
(1)合规要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应合理约定试用期。
2)工时制度:单位使用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需报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报备同意的,可不再重复申报。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70%
4)员工入职当月,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为此出具书面声明的,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而免责。
5)劳动合同至少应准备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留存一份,企业方不得随意扣留。
(2)易违规之处
1)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单位方面看,这一点是新手HR可能会经常犯的错误,因为意识不强忽略了时效性问题。一个月的时间。企业是足以完成此项基本操作的妈呀!。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入职的第二个月起,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及时性,作为HR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如若员工拒绝签署,用人单位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仍然拒绝的,用人单位书面可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的不用进行经济补偿。仅在出勤天数内计算工资。
2)未进行特殊工时申报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先行签订标准工时制合同,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务必载明岗位名称、职责、申请的原因等关键信息。待审批通过,在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3)试用期及试用期薪资、转正薪资约定不明
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应明确约定试用期长短及试用期工资。遵循“先说断,后不乱“”原则。试用期到期后,因试用期薪资、转正薪资约定不明,引发诸多劳动争议。
笔者在从业中曾遇到试用期转正后不调资的情况。该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视同试用期工资即为正式工资,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进而引发当事员工不满,不久便提出离职。进而该岗位人员重新招聘,产生额外成本。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因员工在试用期表现不佳,要求延长试用期,但也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产生很多争议。试用期是可以延长的,但只能延长一次,且必须符合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长短的要求。
4)试用期不购买社保,转正再购买
这是很多单位,惯用的操作方法。其实这带来了巨大的劳动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保,社保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有力凭证,自入职起应及时购买参保。试用期不买社保看似没有问题,但在当前社保中断会产生非常多的现实问题。诸如购房资格、积分落户等事关切身利益的事项。中断缴纳会产生更多的劳动争议。
在某些单位看来,试用期是双方互相了解的过程,的确如此。按单位应尽的义务必须要做到。入职当月购买社保。应当成为企业用工高度重视的合规操作。
5)员工个人通过承诺书的形式要求企业不买社保
同上一条,企业为在职员工购买社保属于法定义务。企业不能因为员工要求不买社保而免责。员工要求企业不买社保的承诺无效。
6)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归用人单位保管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平等地位。劳动合同应有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涉及兼职员工,可能还需要更多份(如兼职律师,需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向所在高校备案)有的单位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并自我保管。劳动者不持有。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具有巨大的劳动风险。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认可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字生效。
以上是常见的入职阶段,企业容易在合规方面出现的问题。
企业规章制度宣贯
这些规则。员工在入职。工作的各个时间段。企业应当事实的让员工提前知晓有关规定。特别是可以在人工手册当中,对员工的工作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各种情形进行说明。员工对于手册的各项规定。应当做到充分了解。
二、用工管理
1.岗位职责要明晰
(1)用人单位有清晰的岗位说明书
明确职责是每个岗位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岗位说明书是用人单位。确定职责、明确工作汇报关系,内外部联系的重要文件。工作职责的确定,原则上具体的工作内容也随之确定。劳动者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才能顺利的开展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做出成果,最终才能在整体层面上,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
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对内部工作进行梳理,组织架构不明确,甚至没有实现流程化运作,导致各岗位工作职责不清晰,人员汇报关系紊乱,下级多头汇报,工作效率低下。合规就在这种情形下,发挥重要作用,从源头上规范上述问题。
1)确定组织架构和汇报层级
以大型企业为例,通常员工的职级自下而上有:助理级——专员级——主管级——经理级——总监级——副总级等级别,自下而上形成了汇报关系,构成了用人单位信息传达、工作任务分配的基础路径。大型企业通常以部门为组成。俗话说一人一岗,定岗定编,在部门内有生动体现。如果部门内部出现了人员空缺,短时间无法招聘到岗,用人紧张的时候,需要有人顶岗兼职,则需要与当事员工充分沟通,并征求兼职员工直线领导的意见。在兼职时,也要明确职责范围,顶岗时间长短、工作汇报关系等关键因素。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不增加员工过重额外工作负担。防止出现员工多头工作,多头汇报。职责冗杂不利于原岗位工作绩效呈现的情况。
如需要调整组织架构,HR应该牵头,企业真实情况,拟定可行方案,报分管领导,通过企业必定程序审批表决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出,全体员工知晓。同时,HR应妥善保管相关会议文件(权限领导签批的原件)。
2)调岗、晋升降级要有明确依据。
员工在企业的表现,随着入职时间的推进,岗位技能的提升,人际关系的妥善处理,工作绩效的优秀呈现。随着上级岗位出现空缺,人才必然发展。调岗晋升就是企业非常关键的管理活动,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中应明确对这个方面的内容做出规定。除了对人才给予更多的激励与肯定,对于在当前岗位绩效后进甚至不胜任工作的员工,也要有合适的处理措施。对于绩效长期不达标的员工,企业想辞退的。必须要有充足的事实依据,谨慎操作,规避潜在的劳动仲裁风险,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HR要维护单位在行业内的形象。
3)解聘、裁员必须慎之又慎
疫情三年,大多数企业的经营遇到了重大挑战,订单下滑、销售额大幅下降,客户流失等让企业的收入断崖式下降。面对巨大的人工成本,部分企业选择了裁员“求生”。笔者认为,裁员真的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裁员一定不能任意为之。
裁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人社部《企业裁减人员规定》谨慎进行。特别是对于裁撤的员工选择与经济补偿,这里不展开说明。
三、薪酬管理
此部分笔者不赘述,薪酬制度、薪酬(福利)管理往往作为一个企业是核心,不便于公开,可参考咨询机构定期给出的“薪酬市场调研报告”等。
合规的点仍在于:
1、转正薪酬变动应先说断,后不乱,如有变化,应当有明确的调整依据。岗位薪酬是与职级挂钩,通过岗位评价后,用人单位写入招聘公告,而后又与员工mian协商一致并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关条款不能模糊不清——诸如试用期工资比例(不低于正式工资的70%),特别是在员工转正管理过程中,企业可能以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变更其薪资标准(特别要处理好低于offer中转正工资的情形),HR在此环节应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工作结果输出为依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新的薪资标准确认文件,以便让劳动者顺利完成。或者在转正审批中,由权限负责人签批载明准确的薪酬数额(特别注明生效日期)
2、调薪有明确规定及依据(参考企业薪酬制度),这里也不展开说明。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1、年假管理
笔者认为,这是体现企业管理规范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依法享有年假休假权。
第一,年假天数的计算方式要以成文制度的形式向每位员工宣贯,是否计入在其他单位的工龄,还是只计算“司龄”,都要明确,以便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第二,年假在当年未休完的处理方式,是延迟到下一年的某个时间节点、还是通过折算工资发给劳动者,更要通过对每个员工年假剩余情况定期的监控与提醒,最大限度地减少此方面的争议。本项工作可由HR传递到各个部门去执行,HR负责汇总收集每位员工的情况。
2、职业病岗位管理
这里单独谈一下生产型企业广泛存在的情况,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对于新入职场的应届生。HR与生产部门应向新人们详细介绍岗位的ES(环境与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以及可能带来的职业病危害与防护措施。
除此之外,涉职业病的岗位,员工需每年定期接受专项体检,且离职前也要再次接受体检。对于特殊岗位,还应给任职者适配的特殊休假制度。
在这一块,生产型企业的HR在制定制度的时候,要与相关部门深入沟通,不要因关键点梳理不到位而造成职业病管理上的漏洞,进而产生争议与纠纷。
以上内容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粗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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