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派】广州一90后女子拒加男领导微信被炒鱿鱼

【实务派】广州一90后女子拒加男领导微信被炒鱿鱼


微信朋友圈有爸爸妈妈加入已经足以让人提心吊胆,有些动态已经都不敢发,如果设置访问权限被发现后更是死无葬身之地。现在又来一个领导邀请添加为好友,不是忐忑不安吗?怎么办?同不同意老板的请求?前不久,广州天河的一家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90后女下属拒加男领导微信,结果被炒鱿鱼了,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纷纷吐槽。现如今,加微信安排工作,已经成为好多企业领导布置任务的趋势了,今天,立岩姐姐就通过这一则热点新闻好好聊聊这件事。


报道:90后的小杜今年6月入职广州天河一家快消品公司作为业务类文员。从入职以来,部门男领导就要求加她的微信,说有工作安排需要在微信群里面通知。小杜为保护自己隐私,一直不愿意通过领导认证,并坚持工作的事情就在公司处理,微信是私人的,她不愿意把工作带到生活中。不料8月初,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不配合领导工作为由,辞退了小杜。理由是男领导反映其不肯通过微信验证,无法安排工作。


微信和QQ目前是最多人使用的聊天工具,QQ和微信,分别占领者电脑PC端和手机移动端已久。在工作中,我们以QQ微信交流为最多,不管是公司还是朋友,为了交流沟通方便,基本上都会建立公司朋友群或者讨论组,而一些中年老板相比QQ来说,更喜欢用微信,因为微信里面有不少人发布行情,产品动态之类的新闻信息,同时出差过程中也方便使用。其实,经常在外面跑,用手机上网,微信的优势会体现得更明显。


那么,因为员工不同意加入微信,领导是否有权利直接辞退员工?领导的行为是否合法?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受到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规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具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1、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2、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第五项指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


3、用人单位可以进行预告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4、用人单位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员工。


就本案而言,小杜拒绝领导要求加入微信群的行为,有可能不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但是,就其严重程度来说,并不足以达到公司可以对其直接解雇的程度。并且小杜的情况也不符合预告解除的条件。所以,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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