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如何读懂《劳动合同法》?
(写完标题之后,俺仰天哈哈大笑,俺这回要做标题党了,说实话,大家觉得本文应该取个什么样的名字呢?俺从善如流,改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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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HR他读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时候,就以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只有依照(一)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这种经济性裁员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二)、(三)、(四)的经济性裁员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也曾有卡卡给我发来站内信,向我求教这个问题,他觉得很疑惑,问我:依据第四十一条(二)、(三)、(四)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我后来给这位卡卡回了站内信,我说:看到你的来信,我不禁笑了,因为,这显然是犯了非法律专业人士想当然的错误了,看来一些法理学的知识还是离老百姓稍微有点远。
近期,流音桥大大在打卡中又犯了这个想当然的错误,当然,小桥在向我咨询后改正错误了。
(话说我还是比较稀饭看流音桥大大的打卡的。
卡洋洋跳出来:冼律师,你又无耻了,话说,你什么时候看过打卡啊。
我(脸红红的,赶紧转移话题):啊哈,卡洋洋,今天的天气真好啊!哈哈。)
我想,可能这种错误,对于HR来说,会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吧,于是,草就本文,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本文,了解有关法律在结构方面的一些基础性知识。
《立法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大家注意,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立法法》的这条规定,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法律的结构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1、比如:《刑法》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编、审判程序编、执行程序编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编。
2、编下面分章,如:我们大家熟悉的《劳动合同法》,它分为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3、章下面分节,还是拿《劳动合同法》举例,第五章特别规定的下面分为三节: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我们在适用法律时,一般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4、条,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我们在援引法条时,需要注意,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数字,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不能写成《劳动合同法》第37条。(但是,说实话,我平常写的时候经常不注意,经常会用阿拉伯数字)
5、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不编序号,所以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我们在援引法条时,款的数目的书写跟条一样,也应使用中文数字,而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另外,一个法条只有一款时,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比如: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时,不应写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6、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款的说明,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拿《劳动合同法》举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就是“(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所以,我们读《劳动合同法》时,第四十一条构成是: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包括了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包括了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7、项下为目,是对项列举式的说明,目是法律中最小的单位,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这里就不举例了,感兴趣的,大家自己可以去搜《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下面有5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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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冼武杰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2000年起在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系2012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3年兼职仲裁员办案亚军、2014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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