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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给员工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否纳税?如何纳税的?这是HR管理者必须要掌握的一个政策问题,今天和大家分享这个知识点。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l举例:北京市2012年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223元,年平均工资是62676元,乘以3倍就是188028元,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补偿金188028元以内的都无需纳税。
【典型案例】
员工何平与企业因劳动纠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庭调解并裁决,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何平一笔经济补偿金。在执行仲裁裁决中,企业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何平则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具有法定性质的赔偿金,企业应全额支付,不应再代扣代缴所得税。
何平与企业由此产生了争执。那么对于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分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依据是《关于个人与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何平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企业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纳税。
小贴士:采用平均法纳税,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上述文章摘自贺清君专著《老HRD手把手教你做薪酬》(中国法制出版社)。当当网有售。本书在三茅独家提供电子版(试读版本),评论本文后即可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