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身经历过案例分享 2023-07-15 18:20:00 • 职业百科 • 作者:网友投稿 如今正规企业一切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管理,不免就会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今天就将我亲身经历过的一个真实案列总结分享一下。 我们老板有一个x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2009年正式运营,2011年他把原装修公司里面负责定制家居的部门独立出来在一商场经验了6个家居店(xxx家具经营部,法人是他亲属,但是还是我老板出资)。 案列:2010年一位全职搬运师傅在运送货物途中不慎将腰砸伤,随后公司向人社局请求工伤鉴定,后认定为工伤7级,按照《工伤管理条例》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1年该搬运师傅被调到家具经营部工作,10月份在一次工作中手被砸伤,后被鉴定为工伤9级,老板以已经按照最高伤残级别支付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不同意再次支付支付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是该师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如下:对该师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师傅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该员工的职业病构成伤残7级,在本案中该员工的伤残为9级,师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在7级中另行主张,不应在本案中主张。师傅对仲裁结果不服提前上诉,后法院认定:该员工被认定为劳动障碍7级的工作单位是装修公司,被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的是家具经营部,且家具经营部拥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名称、独立的经营管理,所以不符合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形,对师傅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案予以支持。 这个案例的焦点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对该条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较大的争议。 成都富士康招聘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fskzzw.com/c/15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