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工伤复发的案例分析与思考

    今天看到连续两个工伤问题。为此,拿来分析探讨一下。

    案例原文:员工在2010年的时候腰扭了 报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的时候未鉴定上。2013年12月份请病假,病假开的是腰椎管狭窄等先后请了一年多的假,因为是老员工单位没考虑解除合同的问题,就让他休病假因为请的是病假我们是按病假规定发的工资。现在这个人离职了仲裁提出说他休假是工伤停工留薪,应该给开全额工资。工伤条款里只有旧伤复发这条存在此种情况,但是是需要医疗部门鉴定为旧伤复发,我们现在以他是病休提供考勤记录可以吗。而且据我们了解他是因为肾做手术才请的假,但因为本人是突然不来打电话请假的我们也没有确切证据。

    一、扭伤腰,鉴定伤残等级都没有评定上,从这一点上,医学上就证明其不是很严重的伤。

    二、然后从两方面梳理。

    (一)先从员工说起。

    1.即使是请病假:“病假开的是腰椎管狭窄”,这个要有医院查检结果,相关证明、医嘱来确定请病假是否成立;

    2.要确定腰椎管狭窄与腰扭伤,是否有因果关系,若没有因果关系,主张的休假是工伤停工留薪是得不到支持的;若鉴定确是“因腰扭伤而复发”,如楼主所言——存在此种情况,应按照旧伤复发这条处理;

    3.根据提供的情况,即使所请病假是真,请病假也要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病假期),这个也是有规定的,病假医疗期怎样发工资,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核发工资;

    4.若请病假是做假,这相对很好处理,后面怎么处理,就看公司的了。

    (二)再从公司角度谈谈:就从——“而且据我们了解他是因为肾做手术才请的假,但因为本人是突然不来打电话请假的我们也没有确切证据”这一点,可以看出公司有没做到位的地方,企业文化、人文关怀及人事上有欠缺。一是因是老员工,还受过伤,为此:因为是老员工单位没考虑解除合同的问题,看来说与做是有区别的。既然是老员工,还是所谓的老伤复发,为什么企业相关组织——如工会、人事或直接上级,没有人以公司的名义到医院去看一下。这样做的好处只少有两个,一是人文关怀,也是做给其它员工看,营造“家”的感觉,增强其归属感。二是证实是否是真病,直接或侧面了解是不是旧伤复发,了解住院科室、主治医生是谁、医嘱、用药等情况;若在外就医,也可以打电话了解情况,出院回家后,也可上门看望;怎样了解不用多说了吧,不要因了解病情与同事、上司发生误会,前一次就有人因沟通技巧、节点、方式等不对,导致与上司或同事发生不快。这是花小钱办大事。这样,届时公司及同事去看望了的,是了解实情了的。他要提出要求,可能底气也不足。

    现在提出来要按照“休假是工伤停工留薪”处理。首先是要掌握证据,收集材料。一是到住院手术医院了解情况,证实是否是复发引起,收集证据;二是即使是,也要当事人举证,并有医嘱或鉴定,才能成立。三是有必要时辅助从侧面了解情况,如朋友、同病房病友、一个院的邻居等,来证实一些情况。

    把前面的准备工作、证据收集完后,再给当事讲明要达到“工伤停工留薪”应当具备的条件。然后协商并摊牌。

    三、关于提问中的一个关注节点。“但是是需要医疗部门鉴定为旧伤复发,我们现在以他是病休提供考勤记录可以吗”。还有楼主提到:病假开的是腰椎管狭窄等先后请了一年多的假,这应是当事人提供的,就表述和提供的材料来看,最多是病假、本人也“想定为病假”,后为才提出复发之说;即使这是真,也只能确定他请的是病假、与旧伤复发还有一定距离与区别;所请病假也要根据病情、医嘱及工作年限,决定能请多少天的病假(一般以月为单位,具体多少不在这里列举)。以“腰椎管狭窄”请假,考勤为病假,证明为旧伤复发,肯定也是行不通的。即使公司以提供考勤打的是病假来证明是病假,不是旧伤复发,而按照病假来发工资,这也是不够的,这是单方且不具证明力。要有医院证明、医嘱,他的假条,这样也只能按病假处理。公司有利地方在于,可以按照他不按照规定请假来处理,因是打电话请假;后来应当也是没有完善手续,不然有病假条,是可以按照病假处理的。这要结合工伤、劳动法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四、最后,解决出路与关键点。概括本案是否属“工伤停工留薪”,关键点在于:证明、鉴定是否属旧伤复发;还有“腰椎管狭窄”与旧伤(工伤时的腰伤)间的因果关系;明确所请病假是否手续齐全,所请假是否成立,这样对处理起来更有说服力,对协商解决也更有利。另外,既然报过工伤,那以工伤名义进行过补偿没有,也要结合这些情况综合处理。

    与当事人,讲明事由,相关法规、制度依据,协商解决,不成只有走法律程序。

    五、简要思考。

    1.现这种情况,除请假人员自身有问题并有直接关系外,有一部分原因公司对相关工伤、病假以及休假等法规、制度宣传、培训也有不到位的地方;也许还有制度不健全、有漏洞的地方;若制度健全,那或许还有执行、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应当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强化这方面的学习培训、正反方面宣传,立标杆和树“榜样”,更要加强制度的执行,不然制度如同虚设,制度上墙,光喊不练是假把式。因有人会以此效仿。

    2.事前事中干预、事中跟进不到位。若为了避免扯皮,减少后续工作量,可以对请病假,特别是请长病假人员,在请假时——签字确认:请病假手续、需要材料、期限,违反规定的后果及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告之书。可以规避、减少类似事件发生,并在处理时更有理有据。若确实是突发事件,或本人来不到,应规定其期限,怎样补假等;如三个工作日,五个工作日之类,或家属带请,能自己签字的必须本人签字;还有人事或本部门人去看望时,当面补全手续,或是否可以在当事人授权、授意下,由同事代写假条等,条件允许或上门服务也未偿不可。方式、方法很多,就不一一列举。这也要根据公司规模,人员配备,条件是否成熟等情况,结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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