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继续上半年工作的总结之社保纠纷篇。
今年开年可谓多事之“春”。离职员工在已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书的前提下依然怒气冲冲地申诉公司要求补缴在职期间漏交的社保,而双方矛盾点在于销售岗位的离职员工能否享受销售业绩的年终奖励。尽管当事员工认为在职期间为公司创造了销售业绩,就应该享受此业绩的另外一部分来自年终奖的应得奖励。但公司奖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显然是在职员工,对于已离职的员工并不在年终奖发放的范围之列。在一番解释无果的情况下,对方开始威胁,如拿不到“应得”的奖金,在职期间漏交的社保要求公司原数补缴。在给钱和补缴社保之间,公司愿意承担漏交的责任,即刻答应为对方如数办理补缴,但由于离职手续已办理,年终奖部分不予支付。针对流动性较大的销售人员,公司采取的态度是6个月之内办理社保,这种执意降低用工成本的做法未能及时考虑社保问题的风险,因而在社保问题上出现如此的漏洞。
社保补缴问题本应属于材料准备和流程操作的问题,可偏又节外生枝。如果是同一缴费基数年度的社保补缴,只要在3个月内均可通过网上自行操作办理,除缴纳社保款外,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而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情况相对复杂,所需准备材料较多,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表、完税证明、补缴费用表、补缴申请表等,需前往社保局现场提交材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必须在当天办理缴费成功,否则所有材料将作废。如果因某项出项不符,特别是工资金额与完税证明金额数值必须一致,否则就会被办事人员当场打回不得补缴。
而办理过程中所涉及个人完税材料与实际金额便出现问题,后用了大约1周时间与税务、社保局反复核实、沟通,最终才缴纳完成。此过程中离职员工对公司处理速度不满又将公司申诉至仲裁机构。在已缴纳完成后,对于补缴数据并不能实时查询,而这又成为对方仍不撤诉的理由,后公司又几次前往社保仲裁机构出具发票材料证明此事已处理完毕,方最终撤诉完毕。前后历时近1个月才最终将此事解决。公司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及滞纳金,此间双方费力沟通,彼此不信任,缴纳流程不熟悉,在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处理上,双方都心力交瘁最终结果为“双输”。
社保补缴办理重要节点的工作:
1、沟通与安抚工作:与当事人做好沟通工作,明确缴纳时间,避免双方互相猜忌;
2、材料准备:先到社保中心拷贝信息导入系统后方可操作生成缴费表单与报盘资料,另外为避免材料遗漏或出错,应当提前整理核对资料清单是否准备完备;
3、社保缴纳工资基数的确定:对于入职不满一年的新员工,一般以其首个全月工资为计算基数;入职满一年者则根据全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4、材料的一致性:完税证明必须与工资表、劳动合同等保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必须到税务机关查实问题,找明原因,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5、申诉的撤销:如产生申诉,在办理完毕后,务必携带证明材料与仲裁院办事人员沟通确认,办理撤诉事宜。如存在当事人不愿撤诉的情况,可交由仲裁人员协调解决。
由此次劳资纠纷,所得到的反思很多,有助于公司社保管理工作的完善。社会保险一直被企业视作增加额外人力成本的负担,常被老板说成是影响员工工资和福利改善的包袱,但社保缴纳在避免劳动纠纷对于企业而言何尝不是一种保护? 缴纳社保属人力资源日常例行工作之一,一般新员工在入职1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入与缴纳工作。如遇员工离职或辞退情况,务必需全面考虑可能造成劳资风险的社保、奖金工资支付等问题,签订离职手续文件及有关社保关系的转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