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我也被炒了

     没有炒过人的HR不是好HR,没被炒过的HR不是真正的HR。作为HR,炒人,那是家常便饭,对于员工表现出来的各种情形也都司空见惯,处理得当。有的员工多愁善感,胆子小,一听被炒, 马上眼泪汪汪,这时候HR就得充当起知心姐姐的角色,安抚,擦眼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的是鲁莽直率型,话还没讲完就急赤白脸起来,一副不暴打一顿不解气的架势,此时HR就是跟班小弟,要谄媚奉承,等员工平复后再进行沟通指明原因和问题。还有的就是一声不吭,不申诉不解释,但是会要求出具各种证明及相关文件,面对这种人HR就一定要小心应付了,他很可能正在为仲裁搜集证据。总之,炒的人多了,作为HR的我一般能够很好的驾驭各种场景,也能游刃有余的处理。但是被炒,哎,是在2012年是我从业十多年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至今让我记忆犹新。辞退是个结果,整个工作过程需要我不断反思,不断警醒。

      那是我的第二份工作,任职于一家民营科技型企业,是我在国企工作了长达八年后的一次转型。在我还没有从换工作的兴奋中转变过来,各种问题就接踵而来了,先是工作原则性的挑战,公司规章制度中有一些是与法律相悖的制度,对于这点,我绝对是眼睛里揉不进沙子,再三与老板进行沟通,讲解,并指出触碰法律的后果,需要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等。老板依然是无动于衷,我行我素,且这些事由已经在老板心目中对我打了个问号,我工作起来也是胆战心惊,非常担心因为制度、福利的不合法引起员工的不满。接着就是因为工作主次而产生的歧义,我刚入职时公司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但基础文件资料一概都没有,我希望能在深入的了解岗位工作内容和胜任要求,完善了岗位说明书的基础上再有针对性的进行招聘。但我的计划得到了反对,只能临时抱佛脚与部门经理经过简单的了解后就开始了招聘实施。虽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招聘计划且有用人部门经理的把关,但招聘效果还是很一般,两个月后人员又流失了一大部分。这次不是很成功的招聘工作又加深了老板对我的专业能力的疑问。最后的导火索是因为孩子生病,我请了一天假,恰好这天有一名员工要办理辞职手续,如果是简单的员工主动辞职就好办了,但偏偏这名员工是位资历久的销售人员,连续多月都未完成销售目标,还经常不来公司,经过培训和谈话后依然没有任何的效果,最后是双方协商后解除劳动关系。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我只好把这件事情委托给了另外一个同事。但就是因为这件事情,老板对我彻底的失去了耐心,一个太有原则不懂为公司省钱,又招聘不到能力强的人才,还在关键时刻请假的HR实在是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的。

       第二天,在我上班后浏览公司招聘网站时,无意中发现昨天下载了十几份HR的简历,招聘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全公司只有我和老板两个人知道。也就是说这些简历是老板下载的,他在为招聘HR做准备,我在公司的地位是岌岌可危了。想到此我顿时心慌了,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第一次跳槽就遇到了这么大的挫折,工作能力就这样被否定了,感觉到好委屈。恢复平静后,我收起了沮丧的心情,提前知道也好,可以做好心理准备。

      于是我分析了面对这种情形我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主动承认错误,降薪等办法说服老板留在公司中,把自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理的解释给老板听,并保证以后的工作质量。这种办法的成功率应当至少能在80%以上,一个愿意通过主动降薪而留在公司的员工,可见TA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有多么的强烈!在老板的心目中,能力是一方面,对企业的认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并且,公司之前也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市场部一名刚招聘的设计人员,专业技术非常突出,工作积极性也很高,刚入职没多久就接到了一个大型的市场活动的任务,但因为对公司业务的不熟悉再加上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小的差错。在转正时得到了老板的否定,小姑娘很委屈又不敢向老板申诉,所以先找到了我,我建议她可以通过主动延长试用期的方式说服老板,给对方一个了解自己、认可自己的时间。这个建议得到了老板的认可!但是一个月后,这个女孩子还是主动的离开了公司,她认为老板已经对她有了主观的判断,有了先入为主的意识,再做努力也是徒劳的。这个例子让我明白虽然暂时能留在公司,但是从员工心理角度上却无法接受,连自己的能力都不被认可的公司实在是不能继续效力。有了前车之鉴第一个选择就被否定了。第二个选择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单方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相关的规定。根据第三十九条,我已经通过了试用期的审核,我既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还没有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我的情况不符,不适用。根据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条件是(1)、必须要公司有证据证明我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公司并没有实施这个过程,所以这点也不符合。梳理后我明白了公司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孤注一掷,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要么就恢复劳动关系,要么就要支付赔偿金。

       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我踏实了。等待着事情的发展,果然当天下午老板就把我叫到了办公司进行了一场“深刻”的谈话,内容与我想象的基本一致,罗列了我种种的工作问题,最后希望我能主动提出辞职。虽然我明白只有我点头公司才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考虑到公司经营也很不容易,同时也为了追求自己内心的平和,我只要了一半的经济补偿金。

      被炒了,心理难免会有些伤感,但也暴露了我缺少相关背景的工作经验,工作方法不得当等问题,在我后来的工作经历中,这份失败的经历反而教会了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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