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产假主动回来上班,能拿双份工资吗?

01
实践案例
2010年5月4日,孙小红入职陕西惠特公司。2016年5月4日,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小红的岗位为销售岗位;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

02
案例评析
【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1号)
2、关于未安排哺乳时间能否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到公司正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现公司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天未享受的1小时哺乳时间的加班工资,实践中对公司是否应支付该加班工资的问题未形成统一意见。1990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和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仅规定:“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同时,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03
相关法规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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