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回来,不同意调岗被开除,法院:解除合法!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1日,袁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袁某的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

2017年1月22日,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

2017年4月5日,袁某生产一女。

2017年10月9日,袁某返回公司工作。

2017年10月10日,公司安排袁某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接待中小旅行社。袁某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2017年10月12日,公司再次通知袁某:“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现在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再次邮件袁某,询问袁某是否接受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工作安排,如果是,明天至公司报到。如果不是,也不接受协商解除,则公司将出具解除通知函。

2017年10月17日,公司以邮件方式向袁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袁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为维持正常的经营需要,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

首先,袁某进入公司后不久即怀孕,从袁某孕期病假至产假结束回归公司工作历时8个多月,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接替袁某原工作内容符合经营管理的需要,故袁某返岗后,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内容重新安排符合常理

其次,袁某原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袁某返岗后公司安排其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虽然面向不同的客户群体,但工作内容仍属销售范围,客户群体的不同并未导致工作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会造成袁某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且袁某调换后岗位薪资待遇并未降低,故公司对袁某的岗位安排具有合理性。

最后,根据公司、袁某陈述和多份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所示,公司数次口头、邮件通知袁某返岗后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工作,但袁某均未服从公司管理表示拒绝。此时公司提出若袁某不同意对其的工作安排,公司考虑其处于哺乳期,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给予袁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袁某考虑后又表示拒绝。在此情况下,公司再次向袁某表示若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袁某仍坚持要求公司提供原工作岗位。

故袁某的前述行为,对公司的用工自主权造成严重影响,亦有拒绝正常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综上,公司对袁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袁某拒绝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扰乱公司的经营自主管理。公司多次告知提醒,袁某仍拒绝服从。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在此情况下通知袁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依,故对于袁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9)沪02民终8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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