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死亡之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猝死,网络上虽然吵得沸沸扬扬,不过大家还是觉得离自己比较遥远,那么接下来带着沉痛的心情,跟大家分享一个个人真实经历的案例,员工猝死,作为HR 的我们能做些什么?
事件:
2015年4月18日公司一位年仅26岁的小伙被发现死亡于独自居住的家中,独子,未婚,父母务农。当日是周六,他本来应该被安排加班的,上午10时左右,线长发现人没有到,也联系不上,于是通知了其亲友,亲友至其家后,发现人已经死亡,屋内电视呈播放状态,桌上有饭菜,经报警和法医鉴定后为心源性猝死。
事件清楚后,作为HR我们能做什么?在这里不讨论公司如何安慰家属等,只讨论后续他应得的待遇,心源性猝死,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与工亡无关,应按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来处理。
首先公司有给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但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范畴,所以保险公司不管。
再次,有社保保险,但保险会负担什么呢?
1. 丧葬补助金;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又《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 一次性救济金:2/15*(10个月山东省2014年月平均工资)
依据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又《《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第一条第二项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死亡员工是2014年4月入职的,2015年4月死亡,以前没有缴纳社保,缴费年限仅2年,也就是说只能领取2/15*(10个月山东省2014年月平均工资)。当然对于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社保的解释是企业负担,但是具体企业给不给,社保不监管,好在企业还是把剩余的部分给了的。
3.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我公司死亡员工亲属不符合条件,不予发放。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我们属于460元类)。
但是供养是有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4. 个人账户全额返还:这本来也是员工自己交的钱,没什么可说的。
其他地方是如何处理的我们不得而知,一个昨天还和你一起工作的生命逝去之后,社保总共给了不到1万元,公司事发后先给家属送去了几千块的关怀金,后续又把所谓“原渠道列支”的剩余部分的一次性救济金发放给了家属,总共支付了4万左右。可能有人会认为人都没有了,要钱有什么用,可是如果看见过他的母亲,就会知道,人没有了,如果又没有补偿,她要靠什么生活下去?
大家都没有处理这类事故的经验,但是HR首当其冲,而维护员工应得的利益我们责无旁贷。写这个不是要去批判什么,只是觉得我们的社保不是那么可靠啊,有条件还是给自己买份寿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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