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那些事(十一)用人单位收到传票后是积极应诉还是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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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段时间没总结了,最近碰了这样一件事情,突然接到一个当事人电话说收到了法院的执行电话,问我是不是诈骗?我让他把电话报给我,一听,还真是法院执行局的电话,可是当事人坚称没有参加过任何诉讼。于是陪着当事人去了解情况, 到了法院,看到判决书,当事人傻了眼,这是一份有效的缺席判决书……


【法条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应对方案】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单纯的逃避应诉是不可行的,必须积极应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作为当事人,均可以自己到庭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庭阐明自己的主张,并提交证据来证明。

    所以呢,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后,应进行如下事项:

    1.提交答辩书。用人单位应在收到申诉状副本后的十日内提交答辩状,提交答辩状与否不影响仲裁庭审的进行。答辩状应针对请求的内容进行,作出同意不同意申诉请求的答辩意见,并依据实际情况,写明事实与理由。

    2.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一般情况之下,答辩期在开庭时届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在开庭通知或者举证通知书中载明答辩期限。因此,当事人必须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否则将不能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反申请。被申请人需要提出反申请的,需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如果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将被另案处理,当然在答辩期内提出的反申请,是否合并审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准备与提交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及时交换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未能质证的证据,需到初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

    5.参加庭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参加庭审的,需在起诉期限内起诉到初级人民法院,启动一审程序,再行参加一审庭审。在初级人民法院未参加庭审的,需在上诉期内到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二审程序,再行参加二审庭审。


     >>>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人力资源风险控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上述文章摘自于老师《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应对劳动争议》(中国法制出版社)。当当网有售。本书在三茅独家提供电子版(试读版本),评论本文后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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